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具身智能高质量数据创新中心地块。
占地面积: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9925平方米。
地理位置:绍兴市上虞区江广路和润花园北侧约130米。
四至范围:东至春泽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春晓路。
中心坐标:经度:120.858555纬度:30.049246。
土地使用权人:绍兴市上虞曹娥江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规定,用地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绍兴华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目前,企业已拆迁,地面已平整。
未来规划:地块后期拟规划用作科研用地A0(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编号为0802)。
二、第一阶段调查
(1)历史情况总结以及环境污染风险判断:地块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历史上未发生爆炸、泄漏和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历史上为农田、绍兴市双茂铜业有限公司厂房、浙江中富钢结构有限公司厂房、绍兴上虞中建风机有限公司厂房、绍兴市上虞金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厂房,2023年下半年拆除后一直为空地,企业生产工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影响。
(2)现状总结以及环境污染风险判断:地块目前为闲置空地,表面有少量建筑垃圾,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的影响较小。
(3)地块周边环境污染风险判断:地块周边历史上存在工业企业,企业生产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风险,因此需要考虑周边企业可能产生的污染物。
(4)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判断,地块可能存在潜在污染,需进行现场采样分析,即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初步采样调查
根据人员访谈及结合历史情况,采用专业判断法进行点位布设,共布设了土壤采样点8个(其中地块内7个,编号S1~S6,地块外土壤对照点1个,编号BS1);布设地下水采样点4个(其中地块内3个,编号为GW1~GW3,地块外地下水对照点1个,编号为BGW1)
检测项目包括:
土壤环境采样深度为6m,土壤检测项目为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VOCs、SVOCs)以及其他项目(石油烃(C10~C40)、铬、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锌、丙酮、丁酮、甲醛))。
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前35项、加镍、加VOCs、SVOCs(同土壤监测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石油烃(C10~C40)、铬、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锌、丙酮、丁酮、甲醛)。
检测分析结果:
土壤监测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所有检测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总铬和锌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丙酮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丁酮和甲醛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7.5~8.2,呈弱碱性;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检测因子浓度值(除浑浊度外)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其中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低于《荷兰土壤和地下水标准》地下水参考值,甲醛低于《荷兰土壤和地下水标准》地下水干预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基于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该地块内土壤监测点位的各项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总铬和锌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丙酮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丁酮和甲醛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因子的浓度值(除浑浊度外)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其中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低于《荷兰土壤和地下水标准》地下水参考值,甲醛低于《荷兰土壤和地下水标准》地下水干预值;浑浊度为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毒理性指标,且调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作为其他用水开发利用,综上,本次调查地块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和后续风险评估工作,满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科研用地0802的开发利用。
承担调查工作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检测单位:绍兴华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4幢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575-8888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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