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 类型 | 土壤污染调查公示 |
|---|---|
| 标题 | 大安第DA-LJJD-3-0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公示日期 | 2026-09-01 |
| 详细介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因此须对大安第DA-LJJD-3-03号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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